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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灵魂——诉讼请求

时间:2022-11-17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希望法院判决内容的表述,法院的裁判结果与诉讼请求一致,即为胜诉。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指民事司法权是被动行使,一般不主动作为,其启动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故,诉讼请求框定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诉讼请求是诉讼方向、诉讼范围的决定因素,是诉讼策略的体现,可称之为诉讼的灵魂。

提出正确的诉求、审查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实务重点,就诉讼请求中的注意问题总结如下。

一、诉讼请求内容应明确。

比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作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自某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某日(该日可为起诉之日)利息为  元]”,这是对利息请求确定性的最规范表述。也就是要有计息基数、利率、利息计算期间,计算截止日期应表述为实际付清之日,只计算至起诉之时,则有遗漏后续利息之嫌。暂计金额是方便法院立案计算诉讼费,严格来讲,法院可以不审理未缴诉讼费的诉求,又比如诉讼请求的金额依赖诉讼过程中的鉴定结论,规范的表述是“判令被告支付/赔偿原告100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这里的100万元是预估数,也是为了预缴诉讼费。

某次开庭,对方律师陈述的上诉讼请求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答辩称:“二审应在上诉请求范围内审理,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不明确,法院无法审理,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虽然法院的处理是叫对方律师重新明确上诉请求,但这种错误还是不犯为好。严格来讲,上诉请求超过上诉期后不能变更,明确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请求界线并不是清晰的,律师没有决策权,做到万无一失是律师的本分。

二、诉讼请求内容不能相互矛盾。

比如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诉求:“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并判令被告将汽车交付原告;或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5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这样的诉求,内容相互排斥,在现有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中,难以立案,即使立案成功,审理时法官也会要求二选一,对方律师更是会以此大做文章。当然,如果修改为“请求法院优先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在不能支持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同意判令解除合同。”这样的诉讼请求我认为在理论上并无不可,且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随着诉讼制度和实践的精细化发展,是不是也可行,可以做探讨。

三、诉讼请求应在民事审判权力范围内。

法院的民事审判职权作为公权,是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的,法院的判决主文内容不能超越其职权。比如“请求判令拘留被告10天”、“请求判令吊销被告营业执照”、“请求判令开除被告党籍”等都是明显超越了法院的民事审判职权的。曾经代理过的一宗劳动纠纷,原告的诉求是“请求判令原告享有正处级待遇”,该诉求既不明确,也超过了法院的民事审判范围。

四、诉讼请求应具有可执行性。

除确认性质的诉讼请求外,绝大部分诉讼请求需要法院的强制执行作为保障,这就要考虑诉讼请求的可执行性,也就是判决主文的可执行性,法院不能做出无法执行的判项。曾代理的一宗“争坟”案,原告的诉请之一是“请求判令被告以后不得祭拜某座祖坟”,这个诉讼请求就无法执行。

五、诉讼请求框定的范围应最利于原告

不同的诉讼请求框定的审理范围不同,最近遇到的一宗案件是我整理本文内容的原因。基本案情是:出租人于2020年1月和7月向承租人发函解除合同,理由是房产需要整体装修,要收回租赁物,合同依据是“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6个月通知对方”。承租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关系恶化,承租人停付租金继续使用租赁物。2020年底,出租人起诉,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某日解除”,诉讼过程中,出租人又提出承租人存在多项违约包括解除通知发出后承租人不付租金的行为。答辩:依据原告的诉请,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对原告发出的解除通知是否具有解除效力进行审理,且只对通知载明的解除理由进行审理,也就是承租人是否违约,其违约是否使出租人有解除权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证据交换后,原告发现其诉请的瑕疵,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原创作者:江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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