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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介绍

时间:2022-11-11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一)概念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方可以要求该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构成根本违约的,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因此,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
(二)预期违约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比较
 
(一)不安抗辩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充足理由认为对方后续不能为对价给付,即不能按约履行后续合同义务,则可以中止履行按约应先履行的义务。
(二)不安抗辩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系,不安抗辩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均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纳。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存在相似性,但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的制度,厘清两者的联系和区别,是为必要。
     1.相似点:两者均以债务人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将来的义务作为构成要件,即均以默示方式表明将来违约。 2.区别: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行权方的债务履行期先于对方,即按约应先履行义务,预期违约则无此限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后果是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主张预期违约的后果则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提前履行义务或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辩需要及时通知对方,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主张预期违约方负有通知义务;提供担保可以抵销对方的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构成预期违约方可以担保的方式抵销预期违约。
(四)是混合使用还是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点规定:“六、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该第六点之下的唯一一个条文是第17条规定:“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三、预期违约的诉讼实务
 
      对于明示预期违约,相对容易认定,只要债务人作出明确肯定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
      如何认定默示预期违约,易有争议,我国合同法只有“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的笼统规定,当然,前述混用的司法解释对认定默示预期违约的认定情形进行了细化,对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导作用。经检索案例,存在如下一项或多项情形,法院可能会认定构成默示预期违约:1.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上;2.债务人被刑事羁押或受到刑事处罚;3.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如不能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与履行后续合同义务相关的资产灭失、被查封冻结、被强制处置等。

 
四、预期违约的非诉讼实务
 
       防止纠纷的发生,或即使发生纠纷,最大限度使裁判结果确定化,是非诉追求的目标。由于认定默示预期违约易有争议,可通过合同约定防止争议。预期违约的后果,即债务提前到期、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均属于可以约定的事项。在签订合同时,考虑预期违约因素,明确约定债务人出现何种情形时,债权人可主张预期违约,则能达到前述目标。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按揭贷款人连续几期逾期还贷款,银行有权宣布贷款合同约定的后续没到期的贷款提前到期,即要求马上还清全部贷款。
       本人正在办理的一宗预期违约案:债务人按约需要五年后才偿还欠款,但现被刑事羁押,所有资产被公安机关查封,导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在诉讼过程中,前述情形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仍存争议,债务人抗辩的主要理由是仅是涉嫌犯罪,其刑事犯罪还不具有确定性。而刑事程序已过了两年,后续还要多久无法预测,刑案的审理实际处于中止状态。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出现前述情形,则欠款提前到期,显然能减少争议,利于后续诉讼。

原创作者:江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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