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政案件超过起诉期间,而所涉行政行为确实错误需否定其效力,如何破解超过起诉期间的问题,最近接触到的两宗结婚登记案件,或有借鉴意义。破解超过起诉期间的行政案件的两种途径:一是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是启动行政机关的自行纠错程序。我作为某复议机关的法律顾问,了解到一宗复议案件,通过该案件介绍第二种途径。
案情:1995年,某民政局为某男与某女办理结婚登记,该登记行为存在的错误有:男方未亲自到民政局办理,女方身份信息(户口信息)虚假,即在公安户籍系统无法查询到登记的女方信息。
2018年,男方诉民政局请求撤销结婚登记,两审法院均以超过起诉期间驳回起诉。
2019年5月,男方向民政局提交申请,内容为请求民政局履行调查前述登记行为错误并予以纠正的职责,民政局同意委托鉴定机构对结婚登记档案中的男方签名按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假。但民政局未对男方的前述申请进行处理和回复。
2020年4月,男方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责令民政局履行职责,即对其前述申请进行书面答复或处理。复议结果为:责令民政局对前述结婚登记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2020年6月,民政局对男方的前述申请进行答复,主要内容为:前述结婚登记行为存在错误应予撤销,但其无权自行撤销,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撤销行政行为,请复议机关作出撤销结婚登记决定。
男方不服前述答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有错必纠是行政执法的原则之一,民政局有自我纠错的法定职权,其请求复议机关撤销结婚登记没有依据。复议结果:责令民政局履行撤销前述结婚登记的法定职责。
分析:1.经验:该案件通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调查原行政行为的错误并自行纠错的法定职责,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予调查并自行纠错,则属于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该不履责行政行为就产生新的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对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可通过复议、诉讼寻求救济,从而规避原行政行为超过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的问题。2.缺点:对原行政行为存在错误进行调查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有争议和不确定的,该案例中,民政局同意鉴定后,后续纠错程序在“半推半就”中展开,因鉴定结论已然证明行政行为明显错误,复议机关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作出复议决定,最终得以撤销。如果民政局不同意鉴定,以案涉行政行为已经过法院审理为由直接书面答复不做处理,也就不会有行政行为错误的证据,则复议结果极有可能相反,因此,其成功具有偶然性。
总结:1.一般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错误的严重性比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更严重,只有审判机关有权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均无权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而撤销可适用于所有需要纠正的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从理论完美的逻辑角度而言,是不存在撤销一说,因为无效则自始无效,无需撤销,但实践中是存在撤销无效行政行为的,比如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复议机关决议撤销的行政行为,有一部分实属无效。2.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稳定行政社会关系,行政行为生效后,其效力有得到维持的要求,即对于行政行为的撤销或确认无效,需严格审查且需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限制。对已生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否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以及行政机关发现其行政行为有错,是否必须启动自行纠错程序,均无实体和程序法的明确规定,这或是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次介绍的两宗案件,是容易判断明显存在重大违法之情形的,且没有涉及到其他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处理均是适当的。实践中大多案例要复杂得多,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人的利益,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应十分慎重,自行纠错权亦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同样,司法对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也应谨慎,过于扩大行政行为无效的范围,也会伤及行政公信力和不利于行政关系的稳定。
审核:江辉宇 / 编辑:吴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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