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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超过起诉期间的行政案件之方法一

时间:2022-11-11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政案件超过起诉期间,而所涉行政行为确实错误需否定其效力,如何破解超过起诉期间的问题,最近接触到的两宗结婚登记案件,或有借鉴意义。概括为有两种途径:一是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是启动行政机关的自行纠错程序。本文通过记录一个小案的办案过程介绍第一种途径。
       接案:今年五月,我在某法院办事,旁有一当事人因无法立案而大声哭诉,工作人员尽力安慰但表示无能为力,给我办理立案手续的工作人员对其说:这是海大所的江律师,专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你咨询一下他吧(当时在立一个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工作人员据此给我戴个高帽子,也给哭者以希望),哭者说已找过三个律师都不接她的案件。出于法院的安排、三个同行的拒绝和哭者的绝望,我了解案情后决定受理此案,案情很简单:2014年8月,哭者与男方前往某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4月,公安部门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确认与哭者进行结婚登记的男方使用的身份信息(户口信息)虚假,注销该身份信息(户口信息)。而男女双方早已不再共同生活,该结婚登记行为明显错误,哭者找民政局,民政局不解决,哭者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无法受理,找律师打行政官司则认为过了起诉期间。
       研究:我所罗伟律师研究认为,前述结婚登记可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可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并检索到内蒙高院的(2019)内行申539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所涉的结婚登记行为的错误是登记的一方为已婚,一审判决撤销,二审或为解决起诉期限超过的问题,认为前述结婚登记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认定无效,并认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再审维持二审观点。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以上是我国目前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是“重大且明显违法”,司法解释列举了三类“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并加上一个“其他情形”,赋予法官自由裁量,什么样的违法是重大且明显是不确定的,行政行为的撤销与无效之间并没有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撤销和确认无效均可达到诉讼目的的情况下,确认无效可以规避起诉期限的限制。
       诉讼:基于前述研究,我们确立的诉讼策略是以民政局为被告,诉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我们在撰写起诉状时,为了做到说理充分,注意到了两点:1.阐明行政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强调只能在该程序中解决:“被告的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伤害:原告在法律登记上属于已婚,虽然该登记的男方是不存在的主体,该登记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实质内容,但原告不能再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登记状态显示为已婚),原告也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为离婚需要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场,登记的男方不存在,无法到场),也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登记结婚的对象不存在,即没有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婚姻自由”。2.将本案落到没有争议的法律条文上:“被告为原告办理的结婚登记,法律意义是宣告、确认原告与共同登记的男方确立夫妻关系。但是,被告给原告进行的结婚登记,是使原告与一个不存在的主体建立了婚姻关系,违背了夫妻关系需要男女双方两个主体的基本条件,其登记内容根本无法实施”。即落到法条明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而不落到存在不确定性的、可能有争议的“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结案:法院判决书采信起诉状的观点,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审核:江辉宇 / 编辑:吴飞燕
 作者:江辉宇/电话:1351807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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